(2013)穗南法立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锦耀纺织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锦耀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立民初字第10号起诉人佛山市南海锦耀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景,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翠军,该司经理。起诉人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称经(2012)穗番法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广州利茹制衣有限公司(下称利茹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潭州镇新利发制衣厂(下称新利发厂)应向起诉人清偿欠款301682.65元及利息。因利茹公司和新利发厂实为梁培成用家庭财产投资经营管理的企业,故梁培成的合法配偶被起诉人孙月玲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梁培成已去世,(2012)穗番法少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由被起诉人梁鹤耀继承梁培成全部的遗产,因此,被起诉人梁鹤耀应在其继承梁培成的财产范围内向起诉人清偿上述债务。基于此,起诉人请求法院确认梁培成及被起诉人孙月玲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2)穗番法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新利发厂对起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起诉人孙月玲向起诉人清偿上述债务;确认并判令被起诉人梁鹤耀在其继承梁培成的财产范围内向起诉人清偿上述债务。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已就(2012)穗番法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案属于在执行过程中变更执行主体的问题,起诉人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佛山市南海锦耀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定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