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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韩静与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雷寨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静,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雷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雷寨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708号申请执行人韩静,女,1995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雷寨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雷寨村第三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雷寨村村民委员会及该村第三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59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昆执行员 尤亚琴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俊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