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2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王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玲,张秀玲,王征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0031号原告李晓玲,女,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99号楼1单元201户,身份证号370211196002040040。被告张秀玲,女,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文化路86号23户,身份证号370223195702190024。被告王征武,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文化路86号23户,身份证号370223195705260016。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玲与被告张秀玲、王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青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