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朱金浩与许章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浩,许章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朱金浩。委托代理人:朱丽红。被告:许章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吕文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浩与被告许章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需对原告朱金浩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郭幼芬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