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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白永志与申利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永志,申利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白永志。被执行人申利珂。关于申请执行人白永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申利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申利珂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申利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申利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书记员 吴广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