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催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武汉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明新风机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明新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催字第00008号申请人:武汉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徐国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金东,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浙江明新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曹娥街道春晖工业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董明祥。委托代理人:黄建良,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申请人武汉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2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浙江明新风机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持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出票人为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招行首义支行、收款人为武汉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号为3080005394132539、出票金额为135万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9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武汉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婧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辛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