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程建军申请执行谢孝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军,谢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泾民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程建军,男,汉��,村民。被执行人谢孝义,男,汉族,村民。程建军申请执行谢孝义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泾民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谢孝义应给付申请人程建军案件款160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孝义已全部履行完毕该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泾民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许永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雒新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