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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与阴保竹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阴保竹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491号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李卫生,该所主任。被告阴保竹,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阴保竹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于2013年3月26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