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华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伍某与王某某宣告死亡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华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伍建。申请人伍建要求宣告王慧颖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伍建诉称,被申请人王慧颖是申请人伍建的妻子,王慧颖于2010年8月8日在南宝乡秋园村二组地界河谷边的河滩上扎帐篷露营,被暴雨引发的大水冲走,至今下落不明满2年,请求法院依法宣告王慧颖死亡。经查:王慧颖,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8111180327,住成都市成华区水碾河路27号21栋18号。申请人伍建是王慧颖的丈夫。2010年11月10日,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南宝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2010年8月8日9时许,伍建报警称,伍建一行9人在南宝乡秋园村二组地界的河滩上扎帐篷露营,半夜时因暴雨引发大水,王慧颖、周樵郎被大水冲走;该派出所组织人员搜寻,在事发后第5天在下游找到周樵郎的尸体,王慧颖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2月27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王慧颖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王慧颖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公民身份证、户口登记簿、结婚证、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南宝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在案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王慧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慧颖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思永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