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石民初字第0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宗序芳与仲其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民初字第0120号原告宗某。被告仲某。原告宗某与被告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收到原告诉状,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宗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宗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蒋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