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钟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要求被告周某某立即偿还所欠款1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为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陈某某举出如下证据:2011年2月20日,周某某出具欠款金额为10000元的欠条一份。被告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因被告周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主动放弃了在本案中其所应享有的答辩、质证权利和义务。原告陈某某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底至2011年2月,原告陈某某在被告周某某所承包的建筑工地上制作、安装钢筋预制件,截止2011年2月20日,被告周某某尚欠原告陈某某人工费10000元。2011年2月20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出具欠款金额为10000元的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被告周某某至今未予支付。现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某某立即偿还所欠劳动报酬1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欠原告陈某某劳动报酬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本院依法应予保护。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周某某偿付拖欠劳动报酬,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某某另要求被告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因原告陈某某未向本院提供其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周某某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拖欠原告陈某某劳动报酬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4517010********。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肖 勇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