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执字第0269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国良与明忠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执字第02691-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良,男,1938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明忠泉,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民初字第0401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明忠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国良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但被执行人明忠泉至今未全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明忠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千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明忠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明忠泉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王晶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