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XX与彭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006号原告:李XX,女。被告:彭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长 司绍芳审 判 员 张治国代理审判员 曹昌龙代理书记员刘倩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