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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XX与彭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006号原告:李XX,女。被告:彭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长  司绍芳审 判 员  张治国代理审判员  曹昌龙代理书记员刘倩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