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永华与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华,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480号原告王永华。被告秦明。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华诉被告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8日,被告以开卡金卡为由从原告处借200000元并承诺一星期左右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秦明为被告提起诉讼,理应提交被告身份证明,但其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故本案被告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二项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