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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永华与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华,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480号原告王永华。被告秦明。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华诉被告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8日,被告以开卡金卡为由从原告处借200000元并承诺一星期左右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秦明为被告提起诉讼,理应提交被告身份证明,但其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故本案被告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二项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