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赵花与周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花,周杰,浙江八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120号原告:赵花。被告:周杰。第三人:浙江八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昌培。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花与被告周杰、第三人浙江八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花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杰、第三人浙江八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赵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花撤回对被告周杰、第三人浙江八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应收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赵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少煚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