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20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绍兴县家乐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冠华塑业有限公司、裘冠军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家乐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冠华塑业有限公司,裘冠军,张洪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2037-3号原告:绍兴县家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孝宽。委托代理人:余高明。被告:绍兴县冠华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尧锋。被告:裘冠军。被告:张洪明。委托代理人:王立江。委托代理人:丁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家乐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冠华塑业有限公司、裘冠军、张洪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家乐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冠华塑业有限公司、裘冠军、张洪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家乐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冠华塑业有限公司、裘冠军、张洪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青红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