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应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镇海晟源经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王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力笋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