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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应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镇海晟源经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王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力笋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