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畅婷与李小卫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畅婷;李小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64号原告畅婷。委托代理人刘纯儒,男,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卫。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24日生一子取名李国华。婚初,两人性格尚可,但2012年春节俩人开始闹矛盾,现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依法承担。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畅婷与被告李小卫自愿离婚。二、婚生子李国华由原告畅婷抚养,被告李小卫从2013年4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李国华独立生活时止。三、个人衣物、生活用品归各人。四、其它再无争议。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畅婷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魏斌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