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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臧莉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莉婷,山东沂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275-1号申请执行人臧莉婷。被执行人山东沂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俊仁,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临罗执字第2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沂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元。现被执行人山东沂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将(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24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沂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