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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赵井兴诉被告郭保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井兴,郭保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遵民初字第1085号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原告赵井兴,男,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郭保刚,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赵井兴诉被告郭保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玉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井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保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井兴诉称:1990年原告花了3.6万元买了一辆松花江小货车租给被告,一年多被告一分钱没有给付原告,原告将车收回。经中间人调和,原告将松花江牌货车做价2万元卖给了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款2万元的收据。原告起诉前经过中间人撮合,原告同意被告偿还车款1.3万元。被告郭保刚偿还了欠款5000元,尚欠车款8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郭保刚总是以没钱为由拒绝给付,故起诉要求被告郭保刚偿还原告欠款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郭保刚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原系原告赵井兴的女婿。1990年原告赵井兴花3.6万元购买了一辆松花江牌小货车。后经过中间人调和,原告赵井兴将松花江货车做价2万元卖给了被告。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欠款时,经过协商,原告赵井兴同意被告给付车款1.3万元。被告郭保刚偿还了车款5000元,尚欠车款8000元。2012年1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欠据载明:“欠条今欠赵井兴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整欠款人郭保刚2012.1.20日”。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书面欠据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郭保刚从原告赵井兴处购买汽车尚欠车款8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书面欠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赵井兴要求被告郭保刚给付原告车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保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井兴车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郭保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玉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福坤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