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丛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李学平与张会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平,张会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93号原告李学平。委托代理人布占元,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会忠。委托代理人郑艳辉,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平与被告张会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学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新凤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