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任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毛某某,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任某某,男,26岁,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明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王明豪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