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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任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毛某某,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任某某,男,26岁,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明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王明豪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