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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13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玉胜、谭忠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玉胜,谭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1347-2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南陵县。被执行人:徐玉胜,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谭忠花,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行非审字第0015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徐玉胜、谭忠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玉胜、谭忠花向申请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玉胜、谭忠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玉胜在中国工商银行南京珠江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友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