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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一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兴旺与郭子宝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旺,郭子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一保字第140号申请人周兴旺。被申请人郭子宝。申请人周兴旺与被申请人郭子宝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申请人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郭子宝驾驶的冀E×××××吉利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或冻结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郭子宝名下冀E×××××吉利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树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