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一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兴旺与郭子宝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旺,郭子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一保字第140号申请人周兴旺。被申请人郭子宝。申请人周兴旺与被申请人郭子宝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申请人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郭子宝驾驶的冀E×××××吉利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或冻结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郭子宝名下冀E×××××吉利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树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