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郭照华与杨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266号原告郭某某,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其与被告认识时间较短便草率结婚,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姻基础薄弱,至今无法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动辄离家出走,长时间无法沟通,其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故诉至法院,坚持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某某辩称,其和原告之间感情尚好,未达到离婚的地步,其平时都在家,只有一两次没有回家且已经告诉原告,而且其对公婆也很好。其认为婚姻是大事,结婚也不容易,与原告之间也没有原则性矛盾,仅是因为琐事发生矛盾,所以其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0年9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无法沟通,导致矛盾加深。原告以被告长时间离家出走,已无法相信被告为由,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杨某某当庭承认自己的不足与不对,希望原告给其和好机会,一家人融洽相处。故其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他人介绍结婚,但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又因缺少沟通而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因此而彻底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希望双方正确对待生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正视夫妻之间暂时出现的矛盾,相互体贴、关心对方,担负起家庭责任,共同创造美好生活。被告希望夫妻和好,一家人和睦相处,现原告坚持离婚不妥,应给双方和好机会,故对原告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