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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异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秋楼与被执行人陈文亚欠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巧玲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秋楼,陈文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异字第00007号案外人刘巧玲,申请执行人罗秋楼,被执行人陈文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秋楼与被执行人陈文亚欠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巧玲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刘巧玲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刘巧玲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刘巧玲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侯剑莉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阮 宇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