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异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秋楼与被执行人陈文亚欠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巧玲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秋楼,陈文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异字第00007号案外人刘巧玲,申请执行人罗秋楼,被执行人陈文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秋楼与被执行人陈文亚欠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巧玲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刘巧玲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刘巧玲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刘巧玲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侯剑莉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阮 宇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