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万恒虎与兴安县华江瑶族乡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恒虎,兴安县华江瑶族乡人民政府,黄联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兴行初字第5号原告万恒虎(户主),农民。被告兴安县华江瑶族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玉海,乡长。委托代理人易祖铁,该乡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黄仲良,该乡司法所干部。第三人黄联仲(户主),农民。委托代理人蒋青云,兴安县界首镇法律服务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恒虎不服被告兴安县华江瑶族乡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万恒虎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因原告万恒虎与第三人黄联仲山林相邻,为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告愿意与第三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恒虎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朱回香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人民陪审员 韦达富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月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