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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驿民初字第299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武森与驻马店市恒源石油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森,驻马店市恒源石油服务有限公司,祁宏禄,薛建民,陈常友,王建中,杜猛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驿民初字第2993号原告武森,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恒源石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白桥路789号。代表人芦华,负责人。第三人祁宏禄,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三人薛建民,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三人陈常友,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三人王建中,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三人杜猛,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森与被告驻马店市恒源石油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祁宏禄、薛建民、陈常友、王建中、杜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森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建立审 判 员  刘亚楠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