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某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碑刑初字第0021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男。2012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本市东大街西安皇冠金店有限公司,以买金手镯为借口,从营业员手中取得千足金手镯1个(经评估价值9334.23元),又借机转移营业员的注意力,盗得该金手镯逃离,后被金店员工抓获。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截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领条、检验报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指认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着手实行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璐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