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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212号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子长路42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裴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3元,应收取1696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