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道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徐世洪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道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王平,所长。被执行人徐世洪,男,1976年5月10日生。买受人陈淑君,女,1972年2月16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的道真运管运政罚(2012)第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徐世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世洪在2日内履行缴纳罚款50000元,但被执行人徐世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世洪家庭有长安牌(牌照号为贵CBC996)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徐世洪愿意将该车用于兑现本案执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买受人陈淑君以人民币57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徐世洪家庭所有的牌照号为“贵CBC996”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给买受人陈淑君,作价人民币5700元。该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陈淑君。二、买受人陈淑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新华审判员  程联智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