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正兵与被告南阳汉方艾业有限公司、梁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兵,南阳汉方艾业有限公司,梁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8号原告刘正兵。被告南阳汉方艾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雪峰,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先哲,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兵与被告南阳汉方艾业有限公司、梁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兵于2013年3月26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正兵撤回起诉。诉讼费155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显洲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若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