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安陆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盛建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建华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安陆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盛建华,湖北安陆人。申请人盛建华申请宣告股票失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号码为NO:0001020、NO:0001021、NO:0001022的股权证失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盛建华有权向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上述股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 斌审判员 沈 杰审判员 李 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学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