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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民初字第0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雨虹禽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盐城雨虹禽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民初字第0145号原告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108-2号商办楼106室。法定代表人姜胜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盐城雨虹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五汛镇民营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彭光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雨虹禽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依法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 冰审 判 员  何海军人民陪审员  朱艳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