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龙执字第6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与海南怡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海南怡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龙执字第658-2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廖中山,主任。被执行人海南怡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伯钊,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海南怡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海中法民一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评估被执行人海南怡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沿江五路北侧A2商住X幢XXX号(房产证号:387**)、202号(房产证号:387**)房,两套房产的评估总价格为128.2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海南怡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沿江五路北侧A2商住X幢XXX号(房产证号:387**)、202号(房产证号:387**)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雄审 判 员  黄健雄代理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