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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晓丽与张法科、王海霞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丽,张法科,王海霞,于超胜,于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张晓丽。被告张法科。被告王海霞。被告于超胜。被告于海霞。原告张晓丽诉被告张法科、王海霞、于超胜、于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钦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