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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孙延良与安阳市豫龙锻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孙廷良,男,1949年5月生,汉族,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豫龙锻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孙延良申请执行安阳市豫龙锻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豫龙锻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市豫龙锻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豫龙锻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豫龙锻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登记在荣海平名下的豫EYL9**号迈腾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该车辆过户、转移、年审、年检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刘继霞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建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