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灌河路***号。法定代表人:袁中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记载:票号为1040005220502908、票面金额为伍万元人民币、收款人为临清泰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4月18日、出票人为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银行临清支行营业部。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9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在申报权利期间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申请本院宣告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1040005220502908、票面金额为伍万元人民币、收款人为临清泰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4月18日、出票人为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银行临清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行中国银行临清支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永岭审判员 刘文辉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