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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艾红与马维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红,马维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艾红,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民。被执行人马维德,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艾红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0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马维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维德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艾红与被执行人马维德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艾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军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神法执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袁岗平,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王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马志买,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袁岗平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7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军、马志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军、马志买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袁岗平与被执行人王军、马志买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袁岗平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崔建国审判员王志新审判员王进国二○一三年二月十日书记员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