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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义胜,李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华民初字第788号原告耿义胜。委托代理人谢斌,成都市成华区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萍,。原告耿义胜与被告李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义胜的委托代理人谢斌、被告李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义胜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多年的朋友关系,2012年7月5日晚11时许,被告未经车主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565**的车辆开走,事后被告发短信说:“有急事,开走车借用几天。”时至今日半年有余,原告中途数次找被告归还均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车辆归还原告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李萍辩称:原、被告之间是世交,从小关系就很好;川A565**号车辆是原告的,但买车时原告借了被告50000元,没有打借条,被告也可以用车;之后原告还了被告30000元,剩余的钱原告说每月还4000元,但后来原告并没有还钱,因为被告借了钱给原告,原告才将车辆的钥匙及一些其他车辆票据交予被告,原告多次表示将车辆过户给被告抵债,但又不配合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多年的朋友关系,2009年4月22日原告购买了川A565**号力帆牌轿车,车辆购买价60800元,车辆所有人登记为原告。2012年7月5日23点31分,被告将原告的川A565**号力帆牌轿车开走,并用其儿子的手机给原告发了条短信,短信内容为:“耿义胜,今天我手机丢了,拿我儿子的手机给你说,车我开走了,有事,用几天,李萍。”但被告至今未将该车辆归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所举“身份信息、车辆行驶证、短信、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保单、汽车检测线检测报告单、商品车移交确认单、商品车订购合同、购买保险发票、税收通用完税证、车辆信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是川A565**力帆牌轿车的所有人,其物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用该车后至今未归还,侵害了原告的物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车,被告应当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萍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川A565**力帆牌轿车返还给原告耿义胜。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萍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返还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