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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外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浙江新思维机床有限公司与宁波恒隆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思维机床有限公司,宁波恒隆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外初字第9号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浙江新思维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益亭,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宁波恒隆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如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宪敏,系宁波恒隆车业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思维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恒隆车业有限公司及被告宁波恒隆车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浙江新思维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原、被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浙江新思维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宁波恒隆车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计338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4130元,由被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邹建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雪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