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胡永焕与郭闽英、厦门城市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焕,郭闽英,厦门城市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岛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318号原告:胡永焕,浙江杭州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红枫,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姝贞,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闽英,现羁押于福建省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厦门城市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51号之二十八。法定代表人:郭闽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福州绿岛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中段先锋商贸城七号楼。法定代表人:薛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胡永焕起诉称:被告郭闽英经人介绍于2010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约定:借期六个月,月息3.5分,利息三个月支付一次;如届期未归还,则按未归还本金额的日千分之二承担逾期违约金。被告厦门城市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岛大酒店有限公司为被告郭闽英的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原告于2010年10月28日将该10000000元借款从本人账户汇入被告郭闽英账户。被告郭闽英仅将利息支付至2011年1月27日,以后的利息尚未支付。借款到期后,被告郭闽英未予归还,被告厦门城市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岛大酒店有限公司也未承担担保责任。2011年6月28日,被告郭闽英向原告要求延长借期,并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至2012年1月27日一定归还,被告厦门城市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岛大酒店有限公司作为担保单位也分别在承诺书中加盖了公章。届期,三被告均未履行义务。2012年7月23日,原告发函给被告福州绿岛大酒店有限公司,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被告福州绿岛大酒店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请求判令:1.被告郭闽英即时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被告厦门城市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岛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郭闽英的上述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郭闽英、厦门城市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岛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9235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郭闽英已经被慈溪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原告所诉的“借款”已经列入公安机关侦查范围,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永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如强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人民陪审员 梁鲁红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陆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