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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石某乙、石建伟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石某乙,石建伟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91号原告石某甲,��,199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南宫市人。委托代理人石少军,男,系原告之兄。被告石某乙,女,199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南宫市人。委托代理人石建伟,男,系石某乙之兄。被告石建伟,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南宫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与被告石某乙、石建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甲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石某甲负担。审判员  闫连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英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