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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郎俊昌与被告张冬华、郎俊武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俊昌,张冬华,郎俊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849号原告郎俊昌,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张冬华,女,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郎俊武,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俊昌与被告张冬华、郎俊武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俊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郎俊昌承担。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荣鑫送达日期:年月日送达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