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甲,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167号申请人丁某甲,男,生于1997年11月13日,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丁某乙,男,生于1976年2月12日,汉族,农民,系丁某甲之父。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宝鸡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太白路1号院(绿舟锦园)14栋4层。负责人乔杰,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93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丁某甲与安邦财险宝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邦财险宝鸡支公司已履行了调解书第一项,向申请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合计150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93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时永泉执行员 屈 直执行员 惠小刚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