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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马扬明与丁航、丁炳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扬明,丁航,丁炳信,徐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63号原告:马扬明。被告:丁航。被告:丁炳信。被告:徐慧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扬明与被告丁航、丁炳信、徐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扬明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马扬明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扬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扬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毛项枝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瑜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