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商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程日水与朱益明、童吉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益明,童吉凤,程日水,吴贞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益明。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吉凤。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宏伟。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伟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日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仙玉。原审被告:吴贞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仙玉。上诉人朱益明、童吉凤为与被上诉人程日水、原审被告吴贞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2)衢江商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益明、童吉凤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益明、童吉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益明、童吉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786元,减半收取4893元,由上诉人朱益明、童吉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炳连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祝伟荣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楼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