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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莫某丽与被执行人邱某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荔浦县支行,黄某花,陈某瑜,辛某,黄某妮,李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荔法执字第316-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荔浦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黎丽委托代理人:何平芬被执行人:黄某花被执行人:陈某瑜被执行人:辛某被执行人:黄某妮被执行人:李某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荔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2年10月24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勇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勇存在中国农业银行荔浦县支行帐号为622848014039974XXXX的存款30300元至荔浦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荔浦县支行,帐号:210323610926403123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惠鸣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廖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