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榆执字第002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榆阳区农业税收管理局与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某某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税务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阳区农业税收管理局,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某某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00261-1号申请执行人榆阳区农业税收管理局。被执行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某某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本院在执行榆阳区农业税收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某某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所作出的榆区农税罚字(2012)第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某某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未能自动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月6日受理后,于2013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13393968元;负担本案执行费80790元。以上两项款项共计人民币13474758元。后于2013年3月26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2013)榆执字第002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自愿将其所作出的榆区农税罚字(2012)第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处罚被执行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13393968元,变更为处罚被执行人缴纳税款10797265元。二、由被执行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某某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在协议达成之日一次性缴纳税款10797265元。三、按实际执行回标的计算本案应收申请执行费78197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某某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负担。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某某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阳区农业税收管理局于2012年9月6日作出的榆区农税罚字(2012)第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军审判员  钟改琴审判员  杨耀飞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