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新安建筑工程处、陕西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新安建筑工程处;陕西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号,现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余王碥村第五小组。法定代表人:马武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卫华,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陕西省新安建筑工程处,住所地:西安市建工路66号。法定代表人:燕博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屠蔚,女,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焦玉鸽,系该工程处法律顾问。被告:陕西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樊川路韦曲街办双竹村。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新安建筑工程处、陕西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0号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 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